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