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