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用自行车或者步行,并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等具体措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公共交通等部门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鼓励、支持民用交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