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符合省规定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