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