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调查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