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

(三)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