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已废止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