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南宁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回到全文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