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十次的;

(二)个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百二十小时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金额或者价值累计达到一万元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