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之内。

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