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

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