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规划,合理设置采血点。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临时采血点的设置和采血车的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