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