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八条有效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