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