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