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