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