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