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指船舶载运超长、超高、超宽是指所载货物的长度超出船艏、船艉,高度超出主甲板一点二米,宽度超出船舶两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