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