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