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