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