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行为人的有关工具和物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以及其他不宜保存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处理。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