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