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