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经营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