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经营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