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