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已修改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