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