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付的科技经费的,由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追回骗取的科技经费;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经费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