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途径,筹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专项财政拨款;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捐资;有偿使用科技经费回收的部分资金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