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应逐步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使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科技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他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科研机构应从年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