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逐步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使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科技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他企业应占年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科研机构应从年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