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