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