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