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详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