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由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