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建议的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