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