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作出中止登记的决定,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