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其他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据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相应更正;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