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转让、抵押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屋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