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