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