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役权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