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