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