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