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