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

(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测绘平面图;

(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