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三)共有房屋分割的;(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房屋测绘平面图;(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