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