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